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茂南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道**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等人经过商量,在网络微信开设北京赛车翻摊赌博群,以北京赛车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微信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参赌人员的参赌投注金额总数每天约为10万至40万,非法获利约15万元。
2、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微信开设北京赛车翻摊赌博群,以北京赛车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微信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其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每天赌仔的投注金额约为9万至10万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
3、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初,陈某乙(另案处理)在网络微信开设北京赛车翻摊赌博群,以北京赛车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微信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聘请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开群和收、赔赌资等工作,其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参赌人员的参赌投注金额总数约90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
4、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伙同张某某、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由陈某甲联系微信名为“文某某”(另案处理)的人,由文某某提供网站在网络QQ开设幸运飞艇翻摊赌博群,抽取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钱给文某某作为网站费用,以幸运飞艇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QQ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由陈某甲负责记账,从2019年5月20日开始至2019年8月11日被抓获,参赌人员的参赌投注金额总数为79143602元,获利425195元。
5、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林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莫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人经过商量,在网络闲聊聊天软件开设抢红包赌博群,每5分钟开赌一场,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至2019年8月11日被抓获,参赌人员的参赌投注金额总数为22228460元,获利348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林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阮某某、陈某甲、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均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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