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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80********,京族,初中文化,无业, 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8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经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利益,应其朋友“啊*”之约,企图从事走私香烟活动,并于2020年4月29日下午与其邀约的被告人陈某乙一起来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经用“啊*”所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被告人阮某某后, 阮某某便安排其二人住处,并给其三台手机用于走私时联系。2020年5月2日下午3时许,阮某某按照越南人“某红”的指意,驾车将陈某甲、陈某乙送到万尾村巫头十涵码头,并安排其二人乘坐机排到越南三屯驾驶高速摩托艇到越南四屯海域装载香烟。2020年5月3日0时20分许,陈某甲、陈某乙将装载香烟的高速摩托艇驾驶至防城港市西湾附近海域(N21°34.596'、E108°19.815')卸货时,被防城港海警局港口工作站民警查获,缴获红双喜、玉溪、利群、好日子、小熊猫、泰山、云烟等7个品牌香烟共计189件。经鉴定、核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922944.49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310218.49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案发当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港口工作站民警带回该站接受调查;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港口工作站民警从其家中带回该站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香烟、运输工具高速摩托艇、卫星导航仪、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声纹提取笔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将境外物品卷烟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翁全森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补充材料2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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