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阮某某与向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由阮某某对他人称可办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收取办理新证费用750元,办理复审证费用550元。随后有办证需求的人员通过微信、电话与阮某某联系,并将身份信息、照片及费用通过微信发送给阮某某。阮某某按照新证费用550元,复审证费用350元的标准将所需信息及费用转发给向某甲,向某甲再以350元、250元的标准将相关信息及费用转发给网上搜索得来的制假证人员的QQ号。假证办理好后,再分别邮寄至所需人员。经查,2017年3月至8月期间,阮某某、向某甲以此方法,向向某乙、陈某甲等共计8人贩卖伪造的电工作业证、复审电工作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证件等物证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维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4698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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