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汉族,职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桂N9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F****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广昆高速公路由广西往佛山方向行驶,途经东行49KM+200M处时,在超车道上追尾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粤SN****轻型厢式货车,致该车被推向前追尾同车道上因交通堵塞停车等候通行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桂K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和粤SN****轻型厢式货车随车人李某某发死亡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道路堵塞的交通状况下,没有注意道路交通状态和前车行驶动态而降低速度和保持安全距离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及过错;周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道路交通堵塞而采取措施减速停车属于正常交通行为,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道路交通堵塞停车等候通行,且做好相应的警示措施,属于正常交通行为,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随车人李某某发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贤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余彩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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