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张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家村路口时,逆向行驶与对行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阮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经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梦盈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0858****);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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