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苏H4****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行线979KM+57M处,在右侧应急车道内先后与被害人白某某及其停放在该车道内的苏MS****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害人白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性骨折、低血容量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洪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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