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宁上高速A道17km+100m处,与孙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闽******号车上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被告人阮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材料、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保险单、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35037****。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71页,检察材料壹册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