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0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陕A****P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华清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前时,将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耿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后载张某某,加装动力装置)撞倒,致耿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
经鉴定:耿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交警新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
2.被告人户籍材料、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肇事车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函、协查通报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4.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5.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DNA检测鉴定书;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案卷三册,现场监控光盘一张、电子卷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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