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布朗族,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阮某某醉酒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澜沧县谦六乡新城村往平掌村方向行驶,14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平掌线K12+200米处时发生侧翻后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吴九妹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阮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562****;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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