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苏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J****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东台市***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1公里加738米路口,与由西向东的被害人陈某某所推人力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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