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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阮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花园小区出租房居住期间,使用“南山代理”VPN工具进行网络翻墙,通过Tor Browser浏览器(俗称“洋葱”浏览器,为暗网专用浏览器)登录“自由国度”、“暗网中国”、“****”等暗网网站,注册使用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俗称纸飞机),注册使用境外MEGAsync网盘的方式,从境外非法获取“12306”铁路购票系统用户数据、证券公司用户数据、裸贷数据、棋牌网站用户数据、游戏网站用户数据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意图出售牟利。其中,同年6月24日至7月8日间,被告人阮某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纸飞机”,以人民币2150元、比特币0.013BTC的价格从用户名“leill0515”处购买了证券公司用户数据,合计15165条公民个人信息(信息中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开户日期、开户券商、交易金额)。同年12月1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花园小区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当场缴获其作案使用的VIVO牌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1台,并从中勘查出被告人阮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22180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交易记录照片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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