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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阮某某(**)(自报身份),男,1994年**月**日出生,京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越南海阳省金门市升龙县**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拘留审查,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 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越南**街偷越入境中国广西东兴市并到广东省江门市务工,同年5月22日,其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查获,同年7月31日被行政处罚并遣送出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再次从越南**街偷越入境中国广西东兴市并到广东省江门市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自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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