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N某某 (阮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越南**市**郡**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一出租屋。2016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11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拘留审查,2020年4月24日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N某某 (阮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管辖规定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在无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从中国**口岸国境线偷越国境从越南至我国境内,2016年1月14日被遣送出境。2016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偷越国境从越南至我国境内,2016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6日被遣送出境。2017年12月中旬,又以同样的方式偷越国境从越南至我国境内,2019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嫌疑人信息登记表、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卫星地图确认、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穗贞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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