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路**号)。被告人阮某某2013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皖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八公山路交叉口处,追尾薛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后被告人阮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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