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2018年7月2日因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与车辆发生碰刮不构成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第二大队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阮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豫R5S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门前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查获时有逃避行为,系从重处罚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阮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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