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4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0时28分左右,被告人阮某某无证醉酒(经检验,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54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不符合安检标准)在东莞市**区**路**号对出路段撞伤行人罗某某(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罗某某报警,阮某某在当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部门认定阮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事后,阮某某获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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