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1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粤R7****的小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云山桥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在现场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民警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3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0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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