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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于同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粤AF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区开发大道进沙涌长荣大街北43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且在被现场查获后拒绝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采取逃跑的方式逃避检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归案经过;5.视听资料;6.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被查获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以逃跑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迪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83025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28881****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4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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