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16021706000786)搭载郑某某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北江宾馆路段时碰撞路边花基,造成被告人阮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9.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阮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16021706000786)属于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与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抽血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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