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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吸毒于1999年9月6日、2005年12月12日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7月18日、2005年12月23日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放火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镇**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处罚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登记表等;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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