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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28***“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友人,沿龙泉驿区金桉路由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桉路炜岸城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当场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当天阮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挡获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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