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2018年6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豫S*****小型普通客车沿S219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镇**街处与沿S219道路由南向北王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经对阮某某抽血鉴定,阮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05mg/100ml。2019年11月2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正公认字【2019】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2020年1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阮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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