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下坝村新街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Q****号小型轿车搭载黎某某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福音堂出发,途径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心路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随即被送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91********;
2.公安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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