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新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阮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寓**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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