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T*****黑色**汽车从**镇**新民居门前公路自西向东行驶二十米左右进小区,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举报其酒后开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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