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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2008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7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时25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G****微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往本市楚门镇东兴岙村方向行驶,途经玉环市泽坎线52公里处路段(黄泥坎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被传唤到案。诉讼期间,被告人阮某某拒不到案。经检验,被告人阮某某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1。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玫瑰湾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六查一联系、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洁

检察官助理:杨刚建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诉讼文书卷16页,电子诉讼证据卷63页,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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