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传媒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现住址本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26分,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鄂A****9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门前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3.09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3. 鉴定意见书;4、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室。联系电话:1867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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