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鄂F****6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梅川镇五里村往梅川镇十字街方向行驶,在梅川镇十字街处会车过程中与对向面包车司机蔡某某发生争执,后蔡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醉驾,后带被告人阮某某到武穴市梅川镇二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阮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0.54mg/100ml,系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处经过视频光盘;5.被告人阮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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