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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乡**大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左右,朱某某驾驶鄂K****9中型普通客车于云梦县**客运站左转弯入**大道过程中,遇被告人阮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38.75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罗某某一人)沿**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此,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阮某某、罗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4月20日,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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