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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2**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5月31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阮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沿**线由昭阳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1时50分行至**线2905公里100米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乘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员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阮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云南昭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阮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20.4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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