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阮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傣族,中专文化农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村委会****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云F*****小型轿车从通海县四街镇沿江通公路、秀山路驶往秀山街道古城东路停车,2月14日04时39分被告人阮某又驾驶该轿车在古城东路、礼乐路、秀山路行驶,在秀山路驾驶员城附近停车后于当日07时02分下轿车推车行至秀山路与北街延长线交岔路口后上车睡觉。被例行巡逻的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因发现阮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通知120救护车将阮某送至通海县秀山医院。当日09时01分民警对被告人阮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44.0mg/100ml。遂于当日09时02分对被告人阮某抽取血样并于2019年2月17日送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阮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1.42mg/100ml。故阮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之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虹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其母亲***电话)。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共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