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40号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阮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HM****二轮轻便摩托车从余井街道往马道村家中方向行驶,13时40分左右途径S253省道9公里950米(马道路口)时,撞上在该路口左转弯的冯某某驾驶的赣GA****大货车的保险杠,后被告人阮某某摔倒在地。冯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交警到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阮某某带走,并及时带被告人阮某某到潜山市立医院源潭分院抽取血样。
2020年3月2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阮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汉杰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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