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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0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群众,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9mg/100ml)驾驶粤SE****小车从本市莞城雍华庭出发,行驶至莞城旗峰路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对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及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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