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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西东兴市**镇**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02月0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2月8日7时许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内环路B线21公里715米(海珠区)时碰撞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车辆损坏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阮某某拨打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对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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