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阮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新竹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后要求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时,其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跑。经检验,被告人阮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登记表、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天阔组团4D栋1904号,联系电话:1397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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