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T****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大院出发,途经北环快速路,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裕安一路交汇处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粤B39****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对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2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阮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附:
1.被告人阮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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