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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沿宁德市蕉城区署前市场路段往蕉城区蕉城北路方向行驶,途径环城路蕉城区武装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省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月21日,被告人阮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室,联系电话:1506007****;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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