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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上午0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携带钉耙、柴刀和打火机到咸安区**镇**村**组本组“郭家湾”山林半山腰自家荒地劈荒。上午11时许,阮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劈倒的茅草点燃烧掉,突然刮来一阵风将烧燃的茅草灰吹到山边而引发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372.2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70.29亩,精准灭荒造林地面积为191亩,荒山荒地面积为110.9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有关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372.2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晚荣

检察官助理:刘慧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5727****、1779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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