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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宣扬恐怖主义)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人,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附近的的村屋。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18年4月17日移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其中包括台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因为好奇,加入了多个传播恐怖电影、视频等内容的QQ群。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阮某某在其手机上观看并下载了他人分享的名为“BRUTAL 4 Topless Women Barbarically Beh.vdat”的恐怖视频后存储于自己的**网盘上。2017年6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将该名为“BRUTAL 4 Topless Women Barbarically Beh.vdat”的恐怖视频上传到了其**网盘上。

经鉴定,命名为“BRUTAL 4 Topless Women Barbarically Beh.vdat”的涉案视频内容反映以血腥残忍的手段夺取他人生命,宣扬暴力恐怖,具有煽动性、示范性、恐吓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辩解;

4、​ 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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