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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阮某某,外号“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罚款贰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系吸毒人员,且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三楼客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晚,吸毒人员袁某某电话联系阮某某,欲到阮某某家里同阮某某一起吸毒,阮某某同意。随后袁某某携带毒品来到阮某某家三楼客厅,二人一起吸食完。

2、2019年6月20日晚,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袁某某3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袁某某买到毒品后到了阮某某家三楼客厅,两人一起吸食。

3、2019年7月5日,阮某某家中长辈过世,阮某某的同学易某某送了人情。为表达感谢,阮某某邀请易某某来家里吸毒。7月6日中午,易某某应约来到阮某某家三楼客厅,吸食了几口桌上摆着的毒品。

4、2019年7月9日晚,袁某某带着吸毒人员袁某甲(外号“站某某”)来到了阮某某的家中,袁某甲出资300元人民币交给阮某某购买毒品,随后,袁某某、袁某甲、阮某某三人一起吸食。

5、吸毒人员朱某某于2019年三、四月份搬到阮某某家中居住。2019年7月16日晚上,朱某某、阮某某一起在阮某某家三楼客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吸毒人员袁某某、易某某、袁某甲、朱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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