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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处以人民币叁仟柒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某日中午、2019年1月下旬某日中午、2019年2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阮某某于蕉城区蕉城区**路**号家中一楼房间内,3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詹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光荣东路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阮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认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何某某、詹某某等2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监管制度,明知他人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珍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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