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31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的“连发砂锅粥”店门前西侧打砸店内的砂煲并闹事,影响砂锅粥店的正常经营,店主王某某、黄某甲夫妇对此予以制止。被告人阮某某遂发酒疯用脚踢孕妇黄某甲的腹部,用拳脚殴打王某某。后巡逻的治安队员刘某某、杨某某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阮某某不予理会并用拳脚殴打刘某某、杨某某。后民警陈某某、辅警黄某乙接报后到现场处置,被告人阮某某又对上述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和冲撞。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口腔粘膜破损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阮某某被控制并被带回派出所处理。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阮某某赔偿黄某甲人民币12000元,取得黄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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