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阮俊飞,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城**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单元**室)。2000年3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2003年11月1日因吸毒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及三年的劳动教养。被告人阮俊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20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5000元,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阮俊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俊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阮俊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俊飞,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被告人阮俊飞及辩护人程飞、陶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俊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阮俊飞饮酒后返回本区雄州街道双客路欢乐广场小区8栋三单元楼下,恰逢被害人高某某驾驶苏A8****车行至此处。因被害人高某某打开远光灯寻找车位,被告人阮俊飞突然上前拦车并拍打引擎盖,随后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阮俊飞对被害人高某某及下车劝说的同乘人员夏某某、曹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受伤。后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阮俊飞带至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雄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该所人员对被告人阮俊飞进行人身检查时,其拒不配合,对辅警冯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冯某某左脸部一巴掌,随后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阮俊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冯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阮俊飞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俊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俊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俊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阮俊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向肖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阮俊飞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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