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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78********,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排**组**号。2010年3月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21时许,方勇(已判决)接到朋友陈双兴的电话称其在长沙市芙蓉区**厂内被人殴打要方勇叫人来帮忙。随后方勇打电话叫了被告人阮某某以及张前、许文量(以上两人已判决)、梁海安(另案处理)后以朋友陈双兴在长沙市芙蓉区农科院土肥所内被人殴打为由挑起事端,五人手持木棍对正在木材厂内正常工作的多名员工随意进行殴打,先后造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附近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4日,阮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医药费1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病历单、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甲后、李某乙、詹某某、代某某、邓某某、黄志辉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方勇、许文量、张前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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