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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常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常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在辉县市**镇**路东区常某甲大姐常某乙的家中,因债务纠纷,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常某甲在常某乙家中为由,强行进入常某乙家找常某甲要账,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常某乙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告知双方要依法处理债务纠纷,后牛某某、刘某某在常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常某甲的奔驰车钥匙拿走,将停放在门口的奔驰车开走,后该车被常某甲办理抵押的郑州公司开走。

2015年8月23日,在辉县市**镇**庄**医院附近,乔某某(另案处理)发现欠牛某某(另案处理)的债务人常某甲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无牌越野车出现并停留,随后乔某某电话告知牛某某、常某丙(另案处理)。在常某乙、牛某某指使下,被告人阮某某、乔某某等人在丰田越野车附近进行蹲守。2015年8月23日14时许,常某甲准备驾车离开,阮某某、乔某某等人以威胁、殴打常某甲的方式强行将丰田越野车钥匙夺走,后阮某某将该车开至辉县市**环**厂内。2019年4月份,该丰田越野车退还常某甲。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丰田越野车价格为33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辉县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强

代理检察员:张  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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