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村**座**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7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延长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24日。2020年2月20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延长时间自2020年2月25日至4月24日。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阮某某为谋取暴利,在明知林某某(已判刑)借款系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借款人民币54万元给林某某用于经营赌场,并且约定利息人民6万元,20天内偿还本息。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福州市**区**路**城*栋****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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