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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23时至次日17时期间,覃某甲、覃某乙、雷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被害人邓某某、赖某某赌博“出千”为由,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连石村委会禾塘村北侧村口将该二名被害人强行带上车辆,先后转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沙湖村委会黄宅村对出大燕河河堤处、洲心街道洲沙村委会白家村往东圆堆岭山脚处、洲心街道联岗村委会碧桂园映山居别墅区往北约300米远处的建筑垃圾堆放区以及由被告人阮某某提供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凤凰村委会路边村8号附近树林内的鸡棚等地实施拘禁。期间,覃某甲、覃某乙等人通过喷辣椒水、殴打、威吓等暴力方式,先后以收取现金、微信转账、银行取款等方式共劫取了被害人邓某某61000元人民币。经诊断,被害人邓某某的伤势为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覃某甲、覃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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