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武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村****市场*栋***室,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地宿舍,系原瑞金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阮某某接手张某原先经营的瑞金市********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倒闭后,阮某某又成立**装饰工程(瑞金)有限公司,在承包工程中拖欠张某某、赖某某、管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71558元。2019年3月19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2019年5月8日登报公告送达被告人阮某某,阮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1日,阮某某向瑞金市公安局退缴了工人工资71558元,该局于1月21日将退缴的工资发放给15名工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释放证明、工资明细表、《瑞金报》等书证;2.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阮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阮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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