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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无,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镇**市场**摊位上因琐事与隔壁摊位的代某某发生口角矛盾,后双方引发打架,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代某某打伤,致被害入代某某腹部、面部、颈部及腿部等多部位受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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