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49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4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从家中将助力车推出门口,因助力车不能发动,阮某某怀疑是站在自家门前不远处的郑某某所为,于是取出放在助力车脚踏处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郑某某的左腰处,致使被害人郑某某腰部受伤。被告人阮某某作案后逃跑并将作案水果刀丢弃路旁。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阮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8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